反修例导火线嫌凶愿自首 为何演变为港台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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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 11:49
反送中导火线嫌犯“送台” 为何变成港台角力?
港台两地政府针对反修例凶杀案主嫌的后续司法制裁模式产生分歧。(李国豪制图)

一个渣男引起的纷争?

涉嫌在台湾杀害香港女友潘晓颖,随后潜逃回香港,引发香港《逃犯条例》修订风波的关键人物陈同佳今早(23日)在香港出狱。其出狱后如何面对杀害女友的司法制裁近日也掀起台港两地波澜。

由于台港并未签署引渡协议,导致陈同佳去年3月在香港被捕后,无法被引渡到台湾接受调查。

最后香港法院仅能以盗窃及处理赃物罪判处陈同佳29个月监禁,且由于后者认罪及在狱中表现良好,而提前在今天出狱。

港府也藉此为由推动修例,声称要修补法律漏洞。但由于修例范围“顺便”涵盖中国大陆,引发香港司法体系被侵蚀,异议份子可能以“莫须有”罪名被送往大陆的疑虑,进而引发至今仍未停息的反修例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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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修订案引发大规模反修例抗争。(彭博社)

陈同佳被劝服自愿赴台

陈同佳服刑期间,香港建制派立法会议员蒋丽芸,及身兼北京市政协委员的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兼牧师管浩鸣曾多次前往狱中劝说陈同佳刑满出狱后主动前往台湾投案。

10月18日,陈同佳正式致函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表达自己出狱后愿意前往台湾自首。

中央社报道,台湾刑事局19日表示已在18日接获香港当局函件,转达陈同佳自首的意愿。

不过,事情也在这一刻开始变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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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中)表示自愿前往台湾投案,右为管浩鸣。(路透社)

台湾拒绝陈同佳的移送方式

台湾方面一开始显现出“拒收”的态度,并表示陈同佳应该在香港针对其杀害女友的嫌疑受审。

台湾大陆委员会(简称陆委会)在19日下午重炮批评香港并未提供任何关于陈同佳杀害女友案在香港的相关证据,并漠视追诉杀人犯罪的执法立场,试图将人送到台湾就卸责不管,称港府“别具用心”。

台湾法务部长蔡清祥也表示台港都拥有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因此港府应该考量到“港人港审”与审判的优先性与便利性,让当时仍在香港服刑的陈同佳优先在香港受审。

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更直接将事情点名林郑月娥背后是中国大陆,表示过去台湾一再要求香港通过司法互助处理该案,但都被港方已读不回,如今态度丕变把人送到台湾并不符常情。

部分舆论也开始指出港府不依循司法管道,有明显的政治操作痕迹,而陈同佳很可能是“被自首”。

港府则反驳陈同佳“被自首”一说。政务司司长张建宗批评台湾不接收陈同佳是“匪夷所思、令人费解”,呼吁当局理性、实事求是地处理该案,不要把政治考量凌驾于法治和公义。

对于台湾指香港有审理该案的优先性,张建宗则重申香港奉行“属地原则”的司法体系,因此只能以洗黑钱罪起诉陈同佳,无法处理他在境外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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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指香港有权审理陈同佳(右)杀害潘晓颖(左)的案件。(互联网)

台湾不满香港不循司法互助机制,送人不送证据

台湾方面对接收陈同佳这个烫手山芋的之所以谨慎的原因主要是对证据取得移交流程存有疑虑,并引发衍生司法和政治方面的问题。

简单来说,港府让陈同佳自愿赴台,却又不愿意依循司法互助机制向台湾提供陈同佳预谋犯案等相关证据的做法,使台湾担忧司法主权被矮化,同时陈同佳若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在台湾被判以重罪,将导致台湾当局吃死猫。

侦办此案的台湾士林地检署以“杀人罪”通缉陈同佳。台湾刑法和香港乃至新加坡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有所差异。用普通法语境来说,杀人罪相等于谋杀罪,预谋杀人是构成杀人罪的要件。

不过必须留意的是,陈同佳是在香港警方的警戒下坦承杀害女友,因此杀人或预谋杀人的相关证据实际上掌握在港警手中,台湾方面持有的证据有限。

港府仅以“道德劝说”的方式,而非寻正式司法途径将陈同佳送往台湾。港府声明稿也声称相关证物将由“陈自愿带往台湾”,而港府仅承诺“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

在此之前,侦办此案的台湾士林地检署在2018年3月及4月间两次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却被“已读不回”。7月间再度致函香港当局告知台湾当局在该案所获取的证据,同样未获回应。三次被“已读不回”也让台湾当局质疑港府侦办此案和彰显司法正义的决心。

在这样只有人到而证物未到的情况下,如果港府的“尽量配合”并未将相关陈同佳自白的官方笔录等证据移交台湾,台湾法院极有可能面对证据能力不足的问题。

如果无法证明陈同佳预谋犯案,台湾当局最后可能将被迫以台湾刑法中“义愤杀人”或“过失致死”的相关罪行将陈同佳定罪,而上述两项罪行的最高刑罚分别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五年有期徒刑,和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相比可谓天差地远。

而上面提到足以证明陈同佳预谋法案的证据,全数掌握在香港警方手中,因陈同佳是在香港承认犯行,而非台湾。

假设陈同佳踏入台湾接受审问时即矢口否认有意杀人,台湾当局仅凭环境证据恐怕无法取得足够证据以杀人罪提控陈同佳。

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司法单位也仅能根据证据下判。但在普通民众的法律常识有限的情况下,陈同佳如果因证据不足而获得轻判,民间的激愤必将矛头指向司法单位乃至执政当局。

台湾执政当局也担忧一旦陈同佳不循司法互助机制前去台湾投案会引起连锁效应,未来若有香港异见份子或在港外国人被中国大陆方面通缉,港府就能依循陈同佳模式使其“被自首”,以“自愿”方式而非循司法途径把人“送中”。

而事态的发展也显示港府不循司法管道移交陈同佳和证据到台湾的做法,的确在台湾岛内引起群众分化。

蔡英文政府和民进党坚持陈同佳来台一事应该在台港司法互助的机制下进行,以免主权矮化。台湾前总统马英九和国民党总统候选人韩国瑜则先后出面批评蔡英文政府放弃司法管辖权,并批评质疑当局不接受陈同佳投案才是真正的放弃主权。

台湾昨晚使出杀手锏

一名蔡英文国安幕僚昨天(22日)对媒体指出,蔡英文政府实际上在陈同佳表达投案意愿后,即已准备了三套剧本因应,而陈同佳只要抵达台湾就逮捕是最低底线,强调蔡英文政府绝对无意放弃司法管辖权。

中央社报道,该幕僚称蔡英文和国安幕僚早已意识到港府试图政治操作,为了避免台湾司法主权被矮化以及确保陈同佳受审的证据能力足够,对此拟定三套剧本。

  1. 港府愿意审理陈同佳案,台湾提供司法协助。
  2. 香港不审理,台湾审理,但港府必须以正式司法互助管道将嫌犯和相关证据交予台湾。
  3. 香港不审理,台湾审理,但港府必须同意让台湾方面派员赴港,将嫌犯押解到台湾,并携回相关证据。

因为一开始“拒收”而受千夫所指的蔡英文政府在前两套剧本行不通的情况下,终于在陈同佳获释的前一天根据第三套剧本投出压哨球,要求港府同意台湾派出检察官和警方前往台湾押解嫌犯。

陆委会昨日致函港府,要求后者同意台方检警前赴香港押解陈同佳到台,并同时带回陈同佳在香港的笔录等相关证据。

陆委会邱垂正也再度强调台湾不曾打算放弃司法管辖权:

“为了实践司法正义、务实处理本案,香港不办,我们来办。”

蔡英文也大动作在面簿发文批港,强调该案受害者与加害者都是香港公民,陈同佳昨日仍然关押在香港监狱,重要资讯与事证也都在香港:

“我们不乐见香港政府拒绝行使管辖权、拒绝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的态度。”

舆论认为此举是蔡英文政府的杰出一手,港府如果同意台湾派员前往香港押人,意味着港府承认台湾的司法主权,两岸关系的平衡可能出现微妙的变化;若港府拒绝台湾要求,则将落人口实,显示港府一开始不依循司法互助机制押送陈同佳和相关证据的举措是一种政治操作。

港府最终于今日凌晨12时25分发布新闻稿,反过来指责台湾派出检警到港的要求是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港府完全无法接受。

蔡英文在港府发出声明拒绝台方要求后,再度发表措辞强烈的贴文,表示“既然香港不愿意行使司法管辖权、不愿替香港人伸张正义”,那就由台湾来处理。

而对于陈同佳前往台湾“自首”或“投案”,蔡英文也强调陈同佳是台湾通缉的对象,因此“只有逮捕,没有自首”。

根据台湾法律,“自首”一词指的是嫌犯在犯行未被发现前,自愿向有关当局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可能获得减刑。

“投案”一词则是在当局已经发现罪行为某人所犯后,该嫌犯才到案,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也无法获得减刑。

台湾举三年前案例打脸港府说法

针对港府指称台湾派员前往香港押解陈同佳是跨境执法的说法,台湾法务部今日也搬出三年前的台港合作“引渡”嫌犯的案例打脸港府,说明台港双方早就有过跨境押解嫌犯的先例。

2016年3月,香港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水泥封尸案,三名凶嫌案发后潜逃至台湾。台湾刑事局同年4月找到上述嫌犯,撤销三人的签证再以逾期逗留的理由将其强制遣返。

台港警方在没有司法互助的情况下,由台湾警察将三人押解到台湾桃园国际机场,以香港国泰航空移送。国泰航空作为港籍航空,在司法实务上可被视为香港领土的延伸。

台湾警方将三人通过空桥押往登机口,并解开手铐,由空服员将嫌犯引至机舱内。而此时香港警方代表已在机上等候嫌犯,班机离台落地香港后,香港警方立即逮捕上述嫌犯。

无论如何,今早获释的陈同佳并未第一时间搭机前往台湾,因此台港接下来如何处理这起案件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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