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历史上的“疯狂枪匪” 都逃不过上绞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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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17:58
绞刑
绞刑。(路透社)

拥枪者坐牢,开枪者死

本周一(4月12日),一名持枪辅警在值班前换下制服后,走进一家贷款公司抢走超过2万4000元现金。这个案件让“持枪抢劫”一时成为网络热词。

新加坡的军火法令是在1973年出台,而第一个在该法令下判处死刑的,是一名37岁的马来枪匪赛.峇卡尔.达勿(Sha Bakar Dawood,简称峇卡尔),外号“刀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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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军火法令出台后,第一个在法令下判处死刑的,是37岁的马来枪匪赛.峇卡尔.达勿(Sha Bakar Dawood,简称峇卡尔),外号“刀疤卡”。他曾在加东一带添寿道上的妓院内开枪打伤三人后又向警队开枪。1975年9月2日,“刀疤卡”被高庭判处死刑。(NewspaperSG)

警方形容他是“疯狂枪匪”,把他列入继“千面双枪盗”林万霖之后最“危险”的头号通缉要犯!林万霖在1972年与警方驳火时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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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面双枪盗”林万霖曾经是新加坡头号通缉的抢匪。他在上世纪60年代曾持枪在新马两地干案长达9年,抢走至少250万新元,1972年与警方驳火时伏诛。(海峡时报)

“疯狂枪匪”峇卡尔的特征是:干案时以手帕蒙面,常戴墨镜与鸭嘴帽,爱穿蓝色牛仔夹克与深蓝色牛仔裤,口操生硬英语与福建话。他在干案后,骑劫德士逃跑,从未有同伙开车接应,独来独往。

警方指峇卡尔干了最少6起持枪劫案,却开了27枪,伤了好几个人,甚至还跟警方人员展开枪战,拼个你死我活!

从1974年底到1975年初,峇卡尔频频在加东一带干案,枪不离手,“开枪为乐”,搞得加东区人人自危,日夜难安。

峇卡尔所干的第一起开枪劫案发生在1974年10月25日上午,他在芽笼士乃巴刹鸣枪一响,抢走一名家庭主妇的手提袋,内里只有15元。

同年11月11日上午10时,淡滨尼路一家沙场公司经理从杨厝港路一家银行提款,准备拿回公司发薪,结果在停车场取车时,被戴鸭嘴帽和墨镜的峇卡尔用枪指胁,抢了7000元。

11月29日下午,峇卡尔现身如切邮政局,以白手帕蒙面,朝柜台开了一枪,制伏六名职员和两名顾客,劫走1700元。他在逃跑时,竟先后向三名听到枪声好奇观望的酒客开枪,所幸,三人送院急救后脱险。

同年12月15日晚上,他又闯入安柏路中华游泳池隔壁的济阳蔡氏公会,制伏12人抢了790元,开了7枪。

10天后,即圣诞节晚上11时,他又以白手帕蒙面,闯入丹绒加东路喜马拉雅奶吧,赶走两名顾客,制伏六名男女职员,开了三枪,还好打中玻璃柜,碎片割伤了两人。

1974年最后一个晚上11时45分,峇卡尔蒙面硬闯丹绒加东一豪华公寓,一进屋便“先声夺人”开枪警告,制伏五名埋头“方城战”的男女“雀友”,以福建话喝令众人将钱放在桌上,不得反抗,否则枪弹无情。当中一男作势想跑,被开枪打中臀部。 

1975年,他在马来西亚落网引渡回新受审,最终罪成被判死刑。

1976年1月19日,他上诉失败。

同年5月21日,英国枢密院也驳回他的上诉。

9月3日,他被送上绞刑室正法。

第二个“开枪者死”的是枪匪达立宾,他与同党抢劫两家珠宝行时开枪,被捕后在1977年上绞台。

相同法令下定罪的还有三个人,他们在1974年于加东玫瑰园私人公寓抢劫布商,主犯开了三枪,虽未伤人,最终还是难逃死刑。两从犯因为与开枪者为伍,结果同罪同罚。

拥枪者坐牢 开枪者死

军火法令第一次修订是在1978年,由于涉及的只是军警人员,跟公众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

这次仅修正法令当中的第三节:为了方便执勤的军警人员,规定不能依据军火法令控告军警人员非法拥有枪械或军火,他们只能在军火与爆炸物法令下被控,其刑罚相对比较轻。

1984年,军火法令二度修正,主要是针对非法拥有枪械(军火)和子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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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在1996年的一场突击行动中,逮捕了4名专抢劫地下赌馆的大马籍华族枪匪,并搜获2支点38口径左轮手枪与56 颗子弹。(联合早报)

背景

1973年底出台的军火法令在次年生效以后,我国成功地阻吓了持枪罪案的发生,从1973年的174起激降至1982年的3起,没想到,1984年的持枪劫案忽然回升至18起。

警方查出大部分是外国犯罪分子捞过界,他们干下持枪劫案后,由于我国边防防守严密,他们都把军火或枪弹交给本地的同党收藏,然后大摇大摆逃出警方的追缉。

当时的法令没有明文规定拥有枪支与子弹者最低坐牢的年限,只规定非法拥枪最高刑罚可以判监5到10年,加上最少6鞭。而且,这一条款很少被法庭援用,因为持枪抢劫的罪犯,多数都被判终身徒刑或是死刑。

二度修正后的法令改为:拥枪或子弹者强制坐牢最少5年,最长10年。携带枪械者必须坐牢5年到14年。使用枪械作案,必须监禁5到20年,外加鞭刑最少6下。(50岁以上男性被告免挨鞭)

时隔20年,即1993年7月30日,军火法令第三度修正。这次修正,极为重要,并且在一个月后三读通过。

有意开枪就可判死刑,从犯与主犯同罪!

时任律政部兼内政部长贾古玛教授在国会提出修正时指出,警方担心区域国家之间,涌现越来越多的黑市军火,有一部分可能会流入我国,导致涉及军火的暴力罪案丛生,于是提出修正,以阻吓企图使用军火犯罪的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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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务资政贾古玛教授。(联合早报)

他以三个实例来证明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1991年10月30日:勿洛河发现两枚“越战”手榴弹。

1992年11月19日:在一起金铺劫案中,警方起获两枚手榴弹。

同年3月30日:勿洛一名孕妇在车内被炸死,警方发现内里装置了土制炸弹。

同年11月1日:修正法令生效。

跟1973年军火法令最大的不同是:凡有预谋持枪犯罪者,只要开枪、或是有意开枪,都可判处死刑。

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开枪者死”!

其他重点包括:从犯与主犯同罪。案发时,从犯要是知道同谋持有军火,而没有设法制止对方使用,也可判以死刑。

除此,控方不须举证证明持枪者干案时开枪的意图是否存心伤人,法律将推断开枪的目的,而被告必须自行举证开枪意图。

这主要是由一起金庄劫案引起。

案中的三匪开枪劫金庄,由于没人受伤,枪匪被控时,否认意图开枪射击金庄保安员。主控官无法证明三匪的意图,唯有将罪状修改为非法拥有军火罪,最高的刑罚是终身监禁加鞭刑。三匪因此逃出鬼门关。

贾古玛教授认为:

“拥有军火是严重罪行,开枪的罪更重。我们不应该以被告的意图,作为惩罚触犯这类罪行的依据。”

表行劫匪上绞台 现任一哥立大功

1993年军火修正法令生效后,第一个被判死刑的是金庄劫匪“阿顺”,他是在1996年7月24日因开枪伤人罪名成立,同伙“阿明”则因跟持枪者为伍,判监9年鞭打12下。

将29岁的阿顺送上绞台的是现任警察总监云维德,他当时是匪党取缔组主任。

案发于1995年10月30日上午,地点是珍珠坊二楼一家表行。阿顺持枪闯入表行,不由分说一连开了七枪,打伤表行少东,抢走4只总值8万元的劳力士金表后,跳上由同伙接应他的电单车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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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早上11时10分,一名华族悍匪,单枪匹马闯入珍珠坊二楼一家表行,不由分说连开至少七枪,表行少东侯善志(译音,35岁)当场中枪倒地。劫匪在抢走4只总值约8万元的劳力士金表后,迅速由同党接应,乘电单车逃之夭夭。警方人员在现场找到7颗弹壳,其中一个弹壳掉在表行前面的走廊上,地上的号码就是发现弹壳的位置。(联合早报)

匪党取缔组第二天在新柔长提,扣留了一名嫌犯。经过严厉的盘问,该组得知阿顺与同伙已经逃往吉隆坡。

除此,也查出阿顺在劫表行的前一天在城市大厦干下另一起持枪劫案。阿顺其实早已有案底,而且是弃保潜逃的通缉犯。

匪徒取缔组将阿顺在吉隆坡落脚的地址通知马国警方,1995年11月1日凌晨,也就是案发后的不到35个小时,阿顺与同伙双双落网,警方起获两把枪和子弹,以及4只劳力士金表。

11月13日,阿顺与同伙被引渡回新加坡,他们招认除了以上两起劫案,还干了另一起抢劫伤人案,一起掠夺案以及四起偷车案。阿顺在弃保期间跑去泰国,以近2000新元在黑市买了两把手枪和百多枚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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