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VS常理:虐人八个月致死,还不是谋杀吗?

更新:
2017年12月19日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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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泉(左)和陈惠珍(右)两人原本被控谋杀余玉莲(中),过后改控使用危险武器重伤罪,引发网络舆论争议。(谢静怡制图)

我们的社会肯定还有很多余玉莲、陈玉莲或李玉莲需要保护。当局有必要在法律上补强为保护弱势提供更多法律依据。

引发全国关注的兀兰夫妻施酷刑虐死低智商“妹妹”案在本月初判刑后,在网络舆论场上一直争议不断。

被告用腰带、垃圾桶、木棍、拖鞋及收缩性薄膜等物品毒打一个人,导致她19根骨头断裂,臀部皮开肉绽,遍体鳞伤。最让网民不解的是,被告不是一两次虐待受害者,他们非人性的残暴行径持续长达八个月,直到受害人死亡,如果这样都不算蓄意谋杀,怎么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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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泉(左)和陈惠珍(右)施酷刑虐死低智商“妹妹”余玉莲,男被告被判坐牢14年鞭14下,女被告被判坐牢16年半。网络舆论认为,法官判得太轻。(联合晚报)

施暴的这对夫妇原本被控谋杀余玉莲(26岁,餐馆服务生),过后改控使用危险武器重伤罪。两名被告上个月认罪后,本月初被判刑。丈夫潘学泉(38岁,货仓管理员)被判坐牢14年鞭14下,妻子陈惠珍(33岁,家庭主妇)被判坐牢16年半。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认为判得太轻了,而且质疑控方为何要把谋杀罪改为重伤罪?有人在change.org网站发起请愿书,希望能加重被告的刑罚,截至今早已有近3万5000人响应。

无法证明有杀人意图 谋杀误杀罪不成立

网民的质疑声,总检察署估计都听到了。在上诉期限已过,控辩双方都没提出上诉之后,总检察署昨天早上发声明,阐明提控原则。总检察署解释说,死因是急性脂肪栓塞,夫妻无意杀人,因此谋杀误杀罪都不成立。

据《联合早报》报道,总检察署说,控方只能根据证据提控,而法医证据显示余玉莲的死因是急性脂肪栓塞(acute fat embolism),这不寻常的情况一般上不会由被告夫妇造成的伤势而引发。

总检察署说:“由于潘学泉和陈惠珍无意图造成余玉莲的死亡,而他们所造成的伤势一般上不会致死,所以无法证明他们谋杀或误杀。因此,控方以危险武器蓄意重伤(法律的定义包括导致死亡)控状提控潘学泉和陈惠珍。这些控状反映了证据所能证明,两名被告所犯下的最严重罪行。”

总检察署在声明中也说,理解公众为何对安妮(余玉莲的洋名)所受的痛苦和导致她死亡的情况感到震惊和激动,但同时强调,“法庭制度的完善性要求各造,包括被告,都获公平对待,以及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提控和裁决”。

当法理与常理冲撞 常人会排斥法理信息

红蚂蚁去读了一下总检察署提出的法律解释和提控原则,逐字逐字地看,是不难读懂的。但是“读懂”不等同于“理解”,“理解”也不等于“接受”,因为法理与常理有一定的差距,而蚂蚁和一般人一样,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往往只能凭常理去理解事情。当然,红蚂蚁相信,法官和控方都很冷静地做出专业判断,以维持新加坡司法制度的声誉。但问题是,当法理的专业知识与常理的普通认知发生冲撞时,常人的脑波肯定是要排斥法理信息。

一般人的想法是,一个人虐待另一个人,如果只是一次两次也就罢了,可以理解为短暂的行为失控,毕竟人都有脾气,也都有情绪大爆发的时候。但如果是长达八个月持续性施暴,这能不算是蓄意谋杀吗?

人们也会质疑,用酷刑慢慢折磨人不是死罪,一次出重手把人打死却可能是死罪,但受害人被折磨八个月才死,那种痛苦要比被立即打死还惨。人们会简单理解成,痛苦程度高,刑罚低,痛苦程度低,刑罚高,这逻辑怎么说都不通啊。是常人抓不到法律重点,还是法律的逻辑太僵硬,不符合常人感性与理性兼具的认知?

好些网民不接受总检察署的解释

这个网民就说了,受折磨比被打死还要惨,它是一场无止境的死亡性虐待,终点遥遥无期。谋杀的刑法怎么可能更重?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刑法应该一样重。

有好些网民则认为,这明显是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要修改了,否则人人都可以把人害死,然后推说只是虐待,没有蓄意谋杀的意图。

这个网民戏谑说:“我现在可以开始策划一个看起来不像谋杀的谋杀事件,不断地给受害者吃高胆固醇的食物,再给他免费吸烟,直到他中风或者死亡为止,而我也不会被控谋杀。”

当然,也有人认同总检察署的解释,毕竟法律必须是严谨的,谋杀要有动机才能叫蓄意谋杀。

这个网民也说,他希望那对夫妻被控谋杀,但要被控谋杀还得先证实那时“有意图”或“有预谋”的行为。那对夫妻的行为确实既残暴又毫无人性,法律会确保“一命偿一命”,不过必须先证明那对病态的夫妻真的是想置余玉莲于死地。

网民口水再多也淹没不了“证据”两字

好吧,我们可以在咖啡店七嘴八舌高谈阔论,但法庭和法官讲的是证据,上千上万人的口水再多,也淹没不了“证据”两个字,说到底,证据最大。那对人渣夫妻无论多该死,多可恶无耻、丧心病狂都好,只要无法证明他们有夺命意图,就不能控告他们谋杀。法律必须照顾到各造,包括被告在内都必须获公平对待。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法官更不能在舆论压力下做出迎合民意的判决。

根据国际法治促进组织"世界正义工程"去年公布的数据,新加坡在"法治指数"(Rule of Law Index)方面排名全球第九,是唯一一个进入前十名的亚洲国家。相信大部分新加坡人也还是信任国家的法律体系。不过,余玉莲的案件涉及的是一名难以保护自己的低智商女子,她不敢反抗,不敢和别人抱怨,甚至可能都不懂得去看医生。这在在提醒社会各界包括官方在内,越是弱势的人就越应该受到保护,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是不是有不足之处?

法律法规有待加强?

弱势成人法案(Vulnerable Adults Bill)一旦通过,或许能给弱势成人提供更多的帮助。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去年7月,针对这个法案展开近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活动。据《联合早报》报道,法案保护的对象是18岁以上,丧失心智能力或残障,或没有能力自我保护者。法案旨在避免他们遭到虐待、忽视,或因"自我忽视",导致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受到危害。法案将授权政府进入私人住宅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将弱势成人安置在看护设施。

在余玉莲案件被广泛议论后,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在回复媒体询问时表示,弱势成人法案是个复杂的立法程序,当局正着手制定细节,确保可迅速采取恰当的行动。

社会文明不文明  就看如何对待弱势群体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社会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中看得一清二楚。我们的社会肯定还有很多余玉莲、陈玉莲或李玉莲需要保护,他们的悲惨遭遇或许还没有被揭发,他们的心酸故事可能还没有曝光,但都是社会暗流。当局有必要在法律上补强,即便不能完全遏制虐待弱势成人的行为,至少也为保护弱势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否则一旦再有类似案件发生,肯定会给只懂常理、不熟法理的网民再唾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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