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穆根:双方证词皆有瑕疵 但警方与控方不受外力影响

更新:
2020年11月04日 23:26
尚穆根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Gov.sg国会视频截图)

过程存在疏失和须改进之处

国会今天下午正式播出的《女佣莉雅妮案部长声明》这个“剧情片”果然内容扎实。难怪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昨晚会特地在面簿上发出“预告片”来吸引大家眼球。

先说说一些数据来介绍这份声明有多“全面”、“有料”、“有分量”。用反对党领袖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的话说,就是:这是一份非常详尽(extended)的部长声明。

声明分为三大部分

  1. 整个案件的调查与提控过程如何开展——66页
  2. 案件是否有受到诉方身份地位的影响,或者受到其他不正当的外力影响?廖文良有没有以任何方式影响查案和审案的司法过程?本案件是否和其他案件一样依法处理?——19页
  3. 答复议员们针对此案的提问——17页

声明发表时间:2小时40分钟

辩论时间:40分钟

足以可见,政府对此案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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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穆根。(Gov.sg国会视频截图)

用尚穆根的话来解释就是:

“我为什么要详细地过一遍这些证据?因为我们必须证明警方和总检察署并没有任意(abitrary)行动,而且行动上也没有受到一个有钱有权家庭的影响。”

尚穆根说,上述“指控”在高庭法官陈成安作出最终判决后,立即在民间传开来。民众普遍认为我国司法系统似乎出现了严重的误判(miscarriage of justice),因此要求总检察署和警方道歉。

尚穆根指出,民众普遍有四大疑问:

  1. 廖文良这位有权势的人是否利用体制谋取利益?
  2. 警方和总检察署是否因为诉方是廖文良,就不公平起诉了莉雅妮?
  3. 莉雅妮在国家法院是否获得公正的审讯?
  4. 新加坡司法体制是否出现了分化,为有钱有关系的人制定一套法律,然后为社会其他人士制定另外一套法律?

尚穆根在总结第一部分声明时指出:

“我(在声明中)列出的证据证明,警方和总检察署当时确实有足够证据提控莉雅妮。他们肯定不是奉行廖家的‘旨意’来行动,这仅仅是我国司法体制遵循的运作方式,并没有受到廖文良的丝毫影响。这个案件和其他偷窃案同样依法处理。”

(想重温此案细节的蚁粉,可参考这篇这篇文章。)

尚穆根在发表声明时一再强调,高庭已对此案作出最终裁决,他在这份声明里分享的一些证据是为了说明事实,不是用来重审此案。莉雅妮已经无罪释放,这个判决不会有任何改变。

双方证词皆有瑕疵

根据尚穆根在声明中分享的证据可看出,莉雅妮和廖家在供证时,证词都有瑕疵,也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一、莉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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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良前女佣莉雅妮来自印度尼西亚。(海峡时报)

警方和国家法院认为莉雅妮在说谎,因为她的证词前后不一致。

  • 莉雅妮说她在垃圾桶里找到珠宝、Prada手提包、两个苹果手机、一副Gucci太阳眼镜,但其解释却无法让人信服。廖家成员却能指认控状中的所有物品是属于他们的,也能说出一些细节,可信度较高;
  • 莉雅妮承认,自己在没有得到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取走了10至15件小号的男性衣物。当时雇主给她的指示是:如果她问过廖文良的儿子廖启龙后,对方若不想要这些衣物她就能取走,但莉雅妮连问都没问就将衣物拿走;
  • 她在2016年12月4日的证词中说,Vacheron Constantin和Swatch手表是一位朋友赠送的,在2017年5月29日的证词却改成,是在廖家媳妇的垃圾桶里找到的。但廖家媳妇说他们家从不会将珠宝、手表和手机随意丢进垃圾桶;
  • 在2016年12月4日的证词里,莉雅妮说Gucci的太阳眼镜是廖文良的前女佣送给她的,在2017年5月29日的证词中却变成,是在为廖文良工作初期,在自己的房里找到的;
  • 2016年12月2日莉雅妮回返新加坡时在机场被捕。当时她说,她是回新加坡探访一名朋友一起去观光、然后回返印度尼西亚,再前往香港工作。后来在国家法院她却改口说,她是回新加坡找女佣介绍所帮她找工作。
  • 由于莉雅妮的证词前后反差太大,而且表明罪状成立,国家法院法官于是判定她在说谎,有预谋而且长时间的在廖文良家中从不同人身上偷走不同的贵重物品,因此判处她偷窃罪名成立。

二、廖文良的儿子廖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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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良的儿子廖启龙。(海峡时报)

高等法院认为,廖文良儿子廖启龙在供证时不诚实,证词不可用。

  • 廖启龙无法指认出一些衣物,如一件黑色连身裙是否属于他的;
  • 廖启龙在指认一件米色Polo T恤衫和一件红色女装上衣时,感到有难度;
  • 高庭发现廖启龙说他穿女装T恤的说法可疑;
  • 廖启龙供证时说Gucci皮夹钱包和Braun Buffel皮夹钱包都是家人送他的礼物,但廖家其他成员却无法想起什么时候送过他那些东西;
  • 廖启龙说Helix手表是廖文良送他的,但是廖文良却说他从未拥有这样的手表;
  • 廖文良原本说其中一把粉红色的刀子是他在2002年之前购买的,后来却同意辩方所说,刀子是在2002年之后才生产,这削弱了廖启龙证词的可信度,以及他是否曾经拥有过这把刀子;
  • Habitat床单:廖启龙说床单是他在英国的Habitat商店购买的,但该床单却与宜家被套拥有一致的设计花纹。廖启龙的妻子也说,她从未看过房里的床上铺过这个床单;
  • Gerald Genta手表:廖启龙原本说手表的价值是2万5000新元,但辩方请来的专家却说价值只有500元,因为计时按钮从缺、显示日期的窗口故障、表带也需替换。

尚穆根在部长声明中批评廖家行事作风“轻率”(cavalier)。他说,廖家在指认一些物品的拥有权,以及赋予这些物品的价值时,似乎抱着一种轻率的态度。

新加坡警方今晚发文告说,已完成对廖家的调查,并咨询了总检察署。廖启龙明天(11月5日)将面控,两项控状分别是:向公务员提供假信息,以及提供假证据。

四个新发现

尚穆根在声明中也分享了此案的四个新发现,不过他说这些新“证据”不会影响高庭对此案的判决,但他有义务在国会上加以说明。

第一:莉雅妮并没具体说要向人力部投诉廖家违反雇佣条例

高庭陈成安法官结合呈堂证据,同意莉雅妮辩护律师阿尼尔所说,廖家控告莉雅妮偷窃存有“不良动机”,因为这么做能阻止莉雅妮再次回返新加坡工作,这样她就不能向人力部投诉廖家违反人力部的非法雇佣条例(让她在多个地方进行家居打扫工作)。

不过进一步调查显示,当莉雅妮说她要向人力部投诉时,她只是喊道:要向人力部投诉(廖家),因为辞退她时给的通知时间太短,而不是要投诉其他原因。

第二:向警方报案并不能阻止莉雅妮返回新加坡

陈成安法官在下判时说,廖家“先发制人”报警,是因为他们这么做能阻止莉雅妮再次回返新加坡工作,这样她就不能向人力部投诉廖家违反人力部条例。

尚穆根指出,廖家向警方报案,实际上并不能阻止莉雅妮回返新加坡。即使报了警,也无法阻止莉雅妮向人力部投诉,她如果有意要投诉,即使人在国外也能这么做,不需要特地返回新加坡。

第三:莉雅妮其实无意向人力部投诉廖家

陈成安法官在下判时指出,只给莉雅妮两三个小时收拾行李,是为了防止她有时间去人力部投诉。

进一步调查显示,莉雅妮在2016年10月28日被辞退时,女佣介绍所的代表是在场的。当时该代表在廖文良家中问莉雅妮要不要向人力部投诉廖家,介绍所可以帮她这么多,当时莉雅妮婉拒了。

后来在介绍所内,准备出发到飞机场前,该名代表有再度问莉雅妮,要不要向人力部投诉廖家,莉雅妮依然拒绝了。

直至被提控后隔年,在2017年9月和10月,莉雅妮才向人力部投诉廖家违反了人力部的非法雇佣条例。

第四:廖家早在2015年底就想辞退莉雅妮

人力部资料显示,廖文良是莉雅妮在新加坡的第七位雇主。

廖文良在庭上说,莉雅妮在他们家工作的9年期间,很多贵重物品不翼而飞,包括一个他在东京买的包包、一双跑步鞋、好几个Longchamp牌手提包,以及一个在法国定制的手机充电器。

他怀疑莉雅妮手脚不干净,让妻子在2015年底找女佣介绍所换人。当时他跟妻子商量说,一定要找到新女佣后才能辞退莉雅妮。

高庭结案后进一步调查显示,廖文良妻子自2015年底起,去过女佣介绍所几次,也看过不少新女佣的履历,但一直没选中女佣。到了2016年9月,廖文良太太终于选中一名新女佣,该新女佣在10月25日抵达新加坡,28日可以到廖家报道,于是廖家就在10月28日当天辞退莉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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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时的证据显示,廖家能指认控状中的所有物品是属于他们的,并能说出一些细节。相比之下,根据总检察署的观察,莉雅妮的解释令人觉得可疑。(联合早报)

三大疏失

  1. 警方没尽快前往犯罪现场搜证:警方在接获报案后,等了五个星期才去廖家取证。后来虽然查出该名警员的工作量很重,而且因私人原因正面对巨大压力,影响了他的工作表现,但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警队守则。在尚穆根看来,是难辞其咎的,他说该名警员和他的上司已经接受了警方的内部调查,正在面对纪律行动。
  2. 照片:取证拍照时有些照片是黑白而且没有聚焦好,拍照时也没有将证据一件一件分开来拍,警方会正视这些拍照取证的疏漏,加以改进。
  3. 证词不精准:高庭指出,证词在记录时有语法上的错误、取证时问问题的语速过快、也没有提供莉雅妮印尼语的通译员。尚穆根说警方告诉他,会全盘改正,但证词有语法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不过警方将确保这些语法错误不会影响法官们对证词的理解与诠释。

尚大人今天这个《三部曲声明》内容相当公正,不仅涉案双方都被部长打脸,就连警方、国家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总检察署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评。

尚大人说了那么多,无非就是为了证明,新加坡的司法体制是健全的,此案并没有受到有钱有权势的人的干预,也没有受到不正当外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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