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身份:有些人为什么是“受英国保护人士”?
不是难民,也不是受庇护者
如果遇上“British Protected Person”(缩写BPP,受英国保护人士)这个身份,可别跟由于战争、迫害、暴力或天灾等因素被迫离乡背井、到英国寻求庇护的人混为一谈。
一名新加坡网民pholiaiswaifu最近发现,他父亲的出生证明显示,祖母的身份是“受英国保护人士”。
他在Reddit上分享道,他的祖母出生于马来西亚,后来嫁给了新加坡籍的祖父,并在本地居住。
然而,祖母的国籍并没有换成马来西亚或新加坡国籍,这让他感到很困惑。
他同时也好奇,受英国保护人士在新加坡是否会比本地公民或其他国籍人士面临某些限制。
究竟“受英国保护人士”是什么身份?
“受英国保护人士”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当时,英国在一些地区设立了保护国(Protectorates)或受保护邦(Protected States)。这些地区虽由当地统治者或邦国元首治理,但其外交、国防等事务由英国掌控。
英国认定为原住民、邦国统治者臣民,或与这些地区有合法联系的人,就可能被授予“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
后来,这一身份逐渐发展成一种正式的法定身份。1948年起,“受英国保护人士正式写入英国国籍法案 (BNA 1948)。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马来州属(柔佛、彭亨、森美兰、雪兰莪、霹雳、吉打、玻璃市、吉兰丹、登嘉楼)、砂拉越、北婆罗洲(今天的沙巴州)都曾是英国的受保护邦国,除了在1946年4月1日至1948年1月31日“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期间之外。
这与同一时期由英国直接管辖的殖民地 (如海峡殖民地:槟城、马六甲、以及后来的新加坡) 是不同的。
随着多数前英国保护地独立为新国家,许多“受英国保护人士”及其后代,都通过新国家的宪法或公民法,成为新成立国家的公民。
1948年成立的马来亚联合邦 (Federation of Malaya)是英国统治下多个马来州属和殖民地整合后的政治实体。1957年马来亚独立,1963年北婆罗洲 (沙巴)、砂拉越加入,成为后来马来西亚的一部分。
马来州属、沙巴、砂拉越不再是英国保护地之后,那些原为受英国保护人士的居民,其国籍身份可能因此改变。
也正因为如此,有人推测网民pholiaiswaifu的祖母可能曾是马来州属、北婆罗洲、砂拉越的居民,也有可能仅因为她的父亲本身是“受英国保护人士”,她才继承了BPP身份。
到了1957年,出生在马来亚联邦的人,或已经在本地居住满两年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简称CUKC),以及其他已经在本地居住满八年的人,都可以申请登记或归化成为新加坡公民。
至于这位祖母为何没有最终更换国籍,而是继续保留“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也许是因为她没有申请或不符合条件,或者对行政手续不熟悉,恐怕只有其家人自己查阅历史档案、身份证明,才能得出确切答案。
虽然BPP在海外可以享受英国领事保护,但在新加坡,他们并不享有公民权利,必须遵守移民和行政管理规定,因此在居住、工作、社会福利及政治参与等方面都可能受到限制。
新加坡的已故先驱机师何永道就曾是“受英国保护人士”。
全球还有多少“受英国保护人士”?
由于大多数曾经属于英国保护地、受保护邦、托管地的地区已经独立为新国家,“受英国保护人士”和他们的后代的人数也相应大幅减少。
“受英国保护人士”是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明确的一种特殊身份,适用于与这些前属地有合法联系、而在法案生效时或之前符合条件的人。
持有“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的人可以申请英国护照并在海外获得英国领事保护,但这不等同于英国公民,他们没有自动的英国居留权或工作的权利,也不被欧盟视为英国国民。
根据英国护照办公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约有1100名“受英国保护人士”持有有效的英国护照,并在出国旅行时享有领事保护。
至于那些尚未申请英国护照的“受英国保护人士”人数,则不得而知。
根据英国政府官网,如今仍是“受英国保护人士”,通常是:
曾是文莱公民,在1983年1月1日成为“英国受保护人”;
一直都是“受英国保护人士”;
在英国或海外领土出生时无国籍(没有国家),因为父母之一是英国受保护人。
值得一提的是,文莱自1888年起成为英国保护国,直到1984年才获得完全独立,同时也是英国最后一个保有保护国地位的地区。
那么,还能成为“受英国保护人士”吗?你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可能申请登记为“受英国保护人士”:
你是无国籍人士,并且一直都是无国籍;
你出生在英国本土或海外领地;
你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受英国保护人士”。
当然,“受英国保护人士”也有机会申请成为英国公民。不过,英国政府强调,这种申请仅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而且机会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