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任民选总统是谁?林瑞莲质疑政府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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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0日 16:53
(谢静怡制图)

认定黄金辉而不是王鼎昌为首任民选总统,首先在情理上未必服众,毕竟黄金辉虽然是第一个行使民选总统权力的总统,却没有经历选举。其次,政府这个存在争议的主观认定,会加强阴谋论者的说服力。

我一个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朋友喜欢引述业内的一句谚语: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misrepresentation,意思是警告经纪别为了完成交易而信口开河,最终因为陈述不实而惹上官非。工人党主席林瑞莲在国会提出名为《从黄金辉总统或王鼎昌总统算起,是政策决定还是法律问题?》的休会动议,引发她与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之间的激辩,让我想起了这句话。

林瑞莲:政府称“听取总检察署意见” 有误导国会和国人之嫌

林瑞莲质疑人民行动党政府在推动民选总统保留选举机制的修宪辩论时,有误导国会和国人之嫌。她表示,李显龙总理在解释为何首任民选总统从没有被国人投票选出的黄金辉算起,而不是由第一次选举所选出的王鼎昌时,提到了政府听取总检察署的意见后,决定将启动保留选举机制的日期从黄金辉任期算起。但是,当在2011年参加总统选举的候选人陈清木入禀最高法院,挑战政府把黄金辉作为首任民选总统,因而得以在2017年总统选举启动保留选举机制的合法性时,副总检察长哈里古玛却在庭上表示“总检察长无权告诉政府应从什么时候算起”,而总检察署的建议也与案件“无关”。

她指出,既然哈里古玛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总检察长无权告诉政府应从什么时候算起”,而总检察署的建议也与案件“无关”,那么政府在国会修宪辩论时,所提到的“政府听取总检察署的意见后”决定以黄金辉为首任民选总统,是具有误导性的。换言之,首任民选总统到底是黄金辉还是王鼎昌,根本就不是貌似具有客观意义的法律定义,而是充满主观认定的政治决定。

尚穆根:主权在国会 国会才有权决定谁是首任民选总统

尚穆根强烈反对林瑞莲的指责,极力表明“主权在国会”的立场,也就是说只有国会才有权力决定到底谁才是首任民选总统,连法庭也同意这个立场,所以才判决陈清木败诉。既然“主权在国会”,总检察署的建议当然也就无关紧要了;政府咨询总检察长听取意见,只是要确保没有任何违法的问题。尚穆根还刻意引述李显龙总理当时对国会的陈述,来总结他对林瑞莲的反驳:“我们听取了(taken)总检察长的意见。我们将从第一个行使民选总统权力的总统算起,换言之,是黄金辉总统。这意味着我们已经到了第五届民选总统了。我们也必须定义迄今为止所有民选总统的种族身份。这实际上不存在疑问,但作为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做出定义。”

修宪辩论时为何不强调“主权在国会”?

“主权在国会”符合新加坡的宪政精神,也是强有力的论据。只是很多人会问,为什么修宪辩论时不强调这一点就好?政府拿出“听取总检察署建议”的说法,会让国人产生决定黄金辉为首任民选总统是个法律定义问题的印象。事实是国会多数党组织政府,国会的决定也就是政府的决定,所以这是个主观的政治判断。况且,总检察长到底具体建议了什么,建议书至今还没有向国人公布。

尽管法庭已经就陈清木起诉案判政府胜诉,林瑞莲的休会动议所引发的辩论,恐怕会继续在司法以外的社会舆论延烧。在司法上,“主权在国会”不容挑战,但在政治上,政府在表明决定启动保留选举机制时所给的陈述是否有不尽不实之嫌,或许就见仁见智了。

认定黄金辉为首任民选总统 难服众且加强“阴谋论”论述

这是非常不幸的结果。认定黄金辉而不是王鼎昌为首任民选总统,首先在情理上未必服众,毕竟黄金辉虽然是第一个行使民选总统权力的总统,却没有经历选举。其次,政府这个存在争议的主观认定,会加强阴谋论者的说服力。后者认为,按照修宪设计,从黄金辉而不是王鼎昌算起,政府就可以在2017年而不是2022年启动保留选举机制,排除陈清木在今年参选的可能性。只要继续有相当部分的国人采信阴谋论,首个保留选举机制的启动决定,就难以取得必要的正当性。

两篇主流媒体文章反映民间对事件感不安

民间舆论对整起事件的不安,可以从两篇主流媒体文章看出端倪。《海峡时报》在9月29日刊登了前总检察长温长明教授的文章“检察官、政治与法治”,又在10月1日刊登了其执行总编辑韩福光的文章“霸主政治:不要有风驶尽”。温长明在这个时间点强调新加坡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可能是对总检察长和总检察署被卷入基本上属于政治的纠纷感到不安,因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权威,就在于其政治上必须被看做是中立的。韩福光则委婉地规劝说,任何强势政府自然会采取一切手段来巩固权力,可是如果失去分寸,则存在伤害国家机构的威信以及人民对它的信任的风险。

第一任通过保留选举机制就职的民选总统已经在履行任务,但对启动保留机制前后所笼罩的争议,可能还不会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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